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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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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應該是“凡百姓的事都是節度使奏聞。”我查過“夢稿本”、“程甲本”、“程乙本”三種本子,均做“凡百的事”。夢稿本雖然無法斷定是曹雪芹的“稿本”,但高蘭墅是“閱過”的,當是一部早期抄本。但此本以下的兩種早期刻本照脫“姓”字,顯然未加仔細斟酌。其後的翻刻本“一仍其舊”,均脫“姓”字。

令我感到迷惑不解的是,這樣明顯的脫文直到20世紀末諸種由“紅學家”執校的或註釋本、或評點本,也採取不理不採,依樣畫葫蘆送給讀者。造成這種遺憾,我個人認為主要不外以下三種“理由”:

(1)無版本根據可參照。人們都知道,現如今所見之早期抄本除“夢稿本”為120回外,其它抄本均為80回,又大多不足80回。而“夢稿本”的99回上寫的就是“凡百的事”。程甲本、程乙本是最早的兩種刻本,皆為120回,其中99回上的文字與“夢稿本”同,也作“凡百的事”,故後世的翻刻本、鉛排本至校注本、評點本相沿不改。

(2)自新紅學考證派誕生以後,主流派“紅學家”對《紅樓夢》後40迴心存貶斥,他們一再聲稱從不讀後40回,有個別權威甚至詛咒後40回是“偽續”,要扔進廢紙簍中。出版者、校訂評註者,雖然不得不照顧讀者的閱讀習慣,將後40回“附”在80回之後,但他們極少認真仔細地校對原文糾謬訂訛,致使這樣明顯脫文長期得不到訂正。

(3)或有人認為“凡百的事”也通,故可不改,這符合校訂“原則”。在這種“原則”下,他們常把“凡百”誤釋為“百姓”的縮寫,或雲“百姓”的簡稱。另一種解釋,“凡百”即大大小小的事或曰“所有的事”之意。我認為這兩種解釋都是脫離了具體語境而望文生義,而非說話人的原義。稍微留意一下,將原文前後的意思連貫起來就非常明白“凡百的事”是指“百姓的事”,“百姓”二字不能減為“凡百”,更不能釋為大大小小事或“所有的事”。下文李十兒多次提到“百姓”、“民情”等,說明“凡百的事”是“凡百姓的事”的脫文。

最後,關於“無版本根據”的說法,確實值得注意。但我認為如果確能判定此處脫“姓”字,造成文意不清,那麼是否可以“改”呢?校古籍中是否也有此例呢?我想今日之校訂應以恢復真實面貌為原則,而不應將明顯的抄錄遺漏錯訛視為“根據”!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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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手拍不響

一隻手拍不響

——“怕手”如何“怕”?

《紅樓夢》第114回寫寶玉寶釵聽說鳳姐病的危急,要同去看望。恰在此時王夫人派人來報信:“璉二奶奶不好了,……從三更天起到四更天時候,璉二奶奶沒有住嘴說些胡話,要船要轎的,說到金陵歸入冊子去了。眾人不懂,他只是哭哭喊喊的。……”這時遊過太虛幻境的賈寶玉“又想了一想,怕手道:‘是的,是的。……’”(見人民文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紅樓夢》第1524頁)這裡的“怕手”文意欠通或者說根本不通,每讀此句感到非常彆扭。我常疑心當是“拍手”之誤,怕與拍形近,校對不留神極易一閃而過。為了核證究竟是校對之錯還是底本之錯,我查核了程甲本這一回。果然是“底本”原字,非校對的疏忽(見北京圖書館2001年6月影印《程甲本紅樓夢》第四冊第3047頁)。

作為影印本只能依據底本的原貌照印,而不能擅自“挖改”,這是對的。但是作為“校訂”本不加校改照印出來,就未免對不起讀者了。記得乾隆五十七年(1792)程高擺印本重印時,程高合寫了一篇“引言”置於卷首。其中有言:

是書前八十回,藏書家抄錄傳閱三十年矣,今約後四十回合成完璧。緣友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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