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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應招夜進宮(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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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三道旨意,太牛想說說古代帝王的下旨。我們平民百姓往往覺得皇帝金口玉言,口出為敕,口含天憲。皇帝如果心血來潮,或者想辦某一件事,就會喝一聲:“傳——擬旨!”然後口授一道聖旨,一經擬旨,誰敢有異議就是“抗旨不遵”。假如你相信這是真的,那你就被專家們帶進陰溝裡了。中國的某些專家啥事能幹、啥話能說。事實上,君主的詔書從草擬到生效,通常需要經過非常嚴密的程式。我們以宋朝為例,來看看正常情況下“聖旨”的出臺流程:所有的聖旨,都是以君主的名義釋出,君主當然有權力直接授意擬旨,但卻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成札子,然後廷臣合議,廷議之後,再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草詔。

不管這旨意是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宰相機構,按照宋朝的制度,當它進入草詔的程式,一般都歸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元豐改制前為知制誥)起草,並不是說皇帝指定哪一個親信太監大筆一揮就成。

元豐改制後,中書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制詞”,即根據皇帝的旨意(這叫“詞頭”)起草詔書。但宋代的中書舍人又有一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無論這詞頭出自皇帝的意思,還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宋仁宗朝時,蔡襄當知制誥,“每除授非當職,輒封還之;帝遇之益厚”。

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該詔書便會被扼殺於萌芽狀態。

不妨來看一個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參知政事王安石欲將自己的親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為監察御史,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這個人人品很壞,聲名很臭,知制誥宋敏求即拒絕起草任命李定的詔書,封還詞頭,並於三天後辭職;接替他的另外兩名知制誥蘇頌、李大臨,也以“愛惜朝廷之法制”為由,再次封還詞頭。為讓李定順利透過任命,神宗與王安石免去蘇頌與李大臨之職,任命聽話的人當知制誥,總算將李定弄進中央政府當了御史。

如果負責草詔的中書舍人認為詞頭並無什麼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便會將詔書起草好,進呈皇帝“御畫”(簽署畫押),“錄黃”(抄在黃紙上)。但這不代表詔書就能夠順利地頒發下去,還要經中書舍人“宣行”,這就涉及到宋代中書舍人的另一項職權:“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由於草詔的中書舍人與宣行的中書舍人未必是同一個人(因為中書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舍人認為詔書不當,他還有權繼續拒絕“署敕行下”,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書。元佑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舍人並無異議,便可簽名表示透過,這叫做“書行”,再由中書省長官(宰相)署名,發至門下省稽核。

負責稽核錄黃的門下省機構是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給事中如果認為詔書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書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透過。給事中如對錄黃沒啥意見,便籤署下自己名字,表示稽核透過,這叫做“書讀”。給事中若未“書讀”,門下省長官(宰相)先簽名,則為“違制”。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皇帝的聖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讀並中書舍人書行者,書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省給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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