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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剷除蒼中鼠(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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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覺得一個小小的空心敵臺案便查出這麼多人,便是法己責眾了。其實不然。“宋初嚴懲贓吏”是北宋初年法制的一個突出特點。北宋初年的宋太祖趙匡胤和宋太宗趙光義兩朝在懲治貪官方面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大大加重了對貪贓行為的量刑。北宋初年查處的第一起貪贓案,是發生在建政後的第二年,即961年(建隆二年)。左贊善大夫(正五品官員)申文緯奉詔巡查清點農田,商河縣令李瑤受贓,但申文緯並未察覺。李瑤受贓之事被百姓舉報,結果被下令“杖殺”,申文緯也因為失察,被“除籍為民”。如果說這是建政之初的非常之舉,那麼在《宋刑統》頒佈之後,對貪贓行為的處理,依然是特事特辦。963年(建隆四年、乾德元年),光祿少卿、衛州知州郭玘貪贓事發,宋太祖趙匡胤委派左拾遺袁仁鳳審理。袁仁鳳認為郭玘罪不至死,但趙匡胤不滿這一處理,另派左拾遺張純複審,最終將郭玘判處死刑。此後,對官吏貪贓行為的處理,基本上是遵循了這一原則。

《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的16起北宋初年的“受贓”和“坐贓”案件中,除三起案件外,其餘均被判處死刑。而未被判處死刑的這三起案件,一起是宗正少卿趙礪“坐贓決杖,除籍為民”;另一起是殿中侍御史劉光輔“坐知楚州日受賂,除籍為民”;再一起是太子中舍郭粲“除名,坐監萊蕪監,受冶官景節私賂”。從這16起案件官員來看:除1人為朝官(宗正少卿)外,其餘均為地方官,計知州3人、通判2人、知縣2人、判官和參軍各1人、主簿2人、監管(監稅官等)3人、下級武官1人。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初年懲治貪贓行為的重點,是那些中下級的地方官員。但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相關案件:一是“隱官錢官物”,類似於現在的貪汙行為;二是“盜用官物”,類似於現在的挪用公款;三是“假貸官錢射利”,即以牟利的行為挪用公款囤積貨物,這些行為基本上都是被判處死刑的。

北宋建立後的第二年,宋太祖趙匡胤便向趙普諮詢平息戰亂、長治久安之策,趙普提出了“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的“削藩三大綱領”。“稍奪其權”,是指逐漸收奪藩鎮的行政權;“制其錢穀”,是指收繳藩鎮的財富,收奪藩鎮的財政權;“收其精兵”,是指收編藩鎮的精銳部隊,收奪藩鎮的兵權。到了太平興國二年(977),也就是宋太祖去世、宋太宗趙光義繼位後的第二年,節度使支郡制度終於被徹底廢除。

那麼,統治者又該如何保證收回來的權力不再失去呢?

還得靠制度。首先,是地方行政權。雖然宋太祖用朝官知州、知縣取代了節度使,但還是擔心知州權力過大,因而又設立了通判。通判地位在知州之下,與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儼然是一州的二把手;通判還對知州有監察權,俗稱“監州”。二者互相制約,都難以一支獨大。宋太宗在罷廢支郡制度後,又將全國劃分為28個路。歷經演變,路級機構逐漸形成主管財政、司法、監察的轉運使司,主管司法的提點刑獄司,主管救濟、水利、茶鹽等的提舉常平司,以及主管軍事的安撫使司。四個路級機構互不統屬,甚至連駐地、轄區都不同,它們互相監察,互相牽制,有效防止了地方割據的死而復生。其次,是“治亂世用重典”。北宋初年嚴刑懲治貪官,對於遏制五代以來的貪汙之風,淨化官場環境,反腐倡廉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正是由於打擊的重點是那些中下級的地方官員,因此,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免會實行雙重標準,即對於一些高階官員,特別是高階將領則網開一面。忠武節度使王全斌率軍平定了後蜀,同部下將領大肆搶掠貪汙,“凡所取受、隱沒,共為錢六十四萬四千八百餘貫”,被人告發,逮捕下獄。百官集議定其罪“法當死”,但趙匡胤“特赦之”,只是將其貶為崇義留後,事情過後又改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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