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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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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芘簟⑽���癖ㄉ紜⒗投�ㄉ綬直鶓獬ズ�俟��盟鶚�嗣癖乙磺�甙儻迨��唬�3)駁回韓少功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韓少功、張頤武、為您服務報社、勞動報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四月,韓少功發表其長篇小說《馬橋詞典》。同年十二月五日,張頤武在《為您服務報》第一百三十七期上發表《精神的匱乏》一文,文中指稱:《馬橋詞典》“無論形式或內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爾辭典》”。同期同版的《為您服務報》上還刊載了王乾的《看韓少功做廣告》一文,稱:韓少功的“《馬橋詞典》模仿一位外國作家,雖然惟妙惟肖,但終歸不入流品。但也已廣告滿天飛,僅一位海南作家就在全國各種不同的報紙上發表了完全一樣或大同小異的文字加以熱烈吹捧,此類行跡,不過是《天涯》廣告的又一延伸而已。這一套路韓少功用得熟能生巧了。”韓少功“懷疑廣告(稱之為古代江湖騙術和現代推銷術的嫁接),但他為《天涯》的發行量和知名度又‘奮不顧身’地變著戲法兒做廣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曹鵬在《服務導報》上發表署名文敬志的文章《文藝界頻頻出現剽竊外國作品的公案》,文中稱:“張頤武指出……韓少功的詞典全盤襲用了人家的形式和手法,甚至內容都照搬。”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勞動報》刊發了俞果的《翻〈馬橋詞典〉,查抄襲條目》一文,文中述稱:“張頤武教授斬釘截鐵地指出:韓作抄自一九九四年第二期《外國文藝》上的《哈扎爾辭典》。”並指出:“何謂抄襲?應有一個明確的概念。不然,古人、洋人將頻頻與我們撞車,書架上也將出現許多《xxx詞典》之著。”上述文章發表後,《中華讀書報》、《羊城晚報》等進行了轉載。

本院認為,關於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斷,已不是單純的文藝批評上的判斷,而是對作品有無獨創性(或原創性)所作的判斷。按照著作權法的原則,“完全照搬”即抄襲、剽竊,該行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評價的。對於一個職業作家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職業生命在於獨立創作作品,抄襲、剽竊無疑是對其職業道德和人格價值的自我否定,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的否定評價。張頤武在《為您服務報》上撰文斷言《馬橋詞典》無論形式和內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爾辭典》,肯定《馬橋詞典》是一部抄襲、剽竊之作,但訴訟期間未能舉證證明,因此,張頤武的“評論”缺乏事實根據,《為您服務報》、《勞動報》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刊登張頤武的不實“評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侵害了韓少功的名譽權。原審判決定性正確,應予維持。《勞動報》上訴無理,本院不予支援。被上訴人王幹在《看韓少功做廣告》一文中明顯地表達了韓少功有授意他人對《馬橋詞典》加以熱烈吹捧之意,且已廣告滿天飛,該文的標題也直截了當地稱“韓少功做廣告”,客觀上把韓少功置於一種搞“友情評論”的不道德境地,卻無證據支援,亦構成對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王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審判決認定王乾的行為不涉及對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錯誤,應予以糾正。

鬧鬧哄哄的“馬橋風波”終於塵埃落定,勝訴的韓少功心裡並沒有感到高興。一種缺乏根據的肆意誹謗,竟然得到那麼多媒體不負責任的喝彩和熱炒,鬧得真假不辨是非顛倒沸沸揚揚,無端耗費許多人大量的時間和心思。讓他感到欣慰的是,自己在這段時間裡翻譯的葡萄牙作家費爾南多?佩索阿的名著《惶然錄》已經交付出版,裝幀設計相當精美,下一本書也已經在寫作當中。他沒有要求法院去執行最終的判決。

馬橋事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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