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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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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他指指電梯的方向,“這人……怎麼回事?”

“七樓精神科的患者。”南護士無奈地說,“考了幾年電影學院,沒考上,結果就成這樣了。整天纏著我,要我當他的女主角——昨晚都折騰半宿了。”一旁的女護士打趣道:“他那是看上你了。”

“別胡說!”南護士一臉無奈,又轉向他,“真抱歉,還連累了你。”

“沒事。”他笑笑,“也別怪他——個執著的人。”說罷,他就擺擺手,轉身進了病房。

南護士目送他的背影消失在門後,想了想,喃喃說道:“其實,你也是。”

10月11日,C市鐵東區臨山路富民小區發生一起命案。第一現場位於七號樓一單元405室內。房間為單向內開鐵質門,無撬壓痕跡。房內北側為臥室和廚房,南側為衛生間和客廳。房內陳設簡單,物品擺放凌亂。臥室床上有散亂被褥。客廳地面上有男性睡衣褲一套及內褲一條。室內無翻動、搏鬥痕跡。透過對現場地面足跡及殘留手印進行收集處理,未發現有價值的線索。

第二現場位於七號樓一單元四樓走廊內,亦即405室門前。四樓走廊頂板上掛有九根長250cm,內徑4。3cm的鋼管,為居民平時晾曬衣物所用。在第六根鋼管上,懸吊著一個巨大水囊,經查,水囊容積為120升,單層尼龍橡膠布材質。經抽離液體,清理水囊,發現屍體。

死者姜維利,男,42歲。屍體全身赤裸,頭下腳上懸吊於水囊內,呈蜷縮狀。死者雙手、雙腳均被寬4。5cm的黃色膠帶纏繞束縛,並被長67cm,粗0。8cm的尼龍繩穿過兩腳間,束縛在水囊袋口的尼龍繩上。

從屍體檢驗的情況來看,死者體態中等偏瘦,屍長172cm,髮長9cm,顏面腫脹,屍表未見損傷。屍體解剖見咽喉、氣管、支氣管內充滿泡沫液,雙肺消腫,其表面有肋骨壓跡,邊緣飩圓,觸之有揉麵感,切開肺組織,輕壓有大量水性泡沫液溢位,胃內充滿大量水性溺液,有明顯水性肺氣腫。同時,在死者唿吸道內驗出少量乙醚成分。死亡時間約為當日凌晨一時許。經分析,死因為溺水導致的窒息。

透過對第二現場地面足跡及殘留手印進行收集處理,共提取足跡若干。

因死者被發現時全身赤裸,其衣物(在衣物內提取皮屑、毛髮若干,已和死者做同一認定)被丟棄於405室內。故將405室確認為第一現場,戶外走廊的水囊懸吊處確認為第二現場。

在案情分析會上,楊學武所做的現場重建分析意見如下:兇手在當晚子時許來到死者家,敲門入室後,趁死者不備,用事先準備好的乙醚將死者麻醉。之後,兇手將死者的衣物除去,束縛手腳後裝入水囊。將死者及水囊移出室外後,兇手將其懸吊在晾衣杆上,而後將液體注入,隨即打掃現場後離開。

與會幹警對楊學武的分析意見沒有太大分歧,但仍有許多疑問:第一,因手的作案動機是什麼?

第二,兇手深夜造訪,死者為何沒有感到異常?這是否證明本案為熟人作案?

第三,兇手為何採用溺死的方式殺死對方?

第四,兇手為何採用在水囊中懸吊的方式處理屍體?

最後兩點是讓警方尤為感到迷惑不解的地方。案發時間為深夜,死者已呈就寢狀態,且案發地點相對安靜,左右均無住戶在家,兇手在用乙醚制服死者後,大可以採用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致其於死地,為什麼還要讓死者活活溺死呢?

此外,因現場已被清掃,無法確認作案人數。如果兇手為一人的話,將死者裝入水囊並懸吊在晾衣杆上,需要耗費極大的體力。如此費時費力,兇手究竟是出於什麼目的?

兇手這麼做,顯然不是為了掩蓋罪行。那麼,透過如此詭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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