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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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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是一個個人的創作過程,文化產品同時是創作者、策劃者的作品。優秀的文化產品幾乎全靠個人的天賦、才智以至靈感的發揮,我們可以看到許多文化產品(作品)帶有先驗性和超前性,它並不需要具備現代化的物質條件,可以完全不受時代的限制,只要有較為良好的政策環境,就有可能比其他產業更快地取得飛躍性的發展;

二、很多文化產品是非物質性的,它並不是為了滿足人們使用上的需要,而是為了滿足人們心理和精神上的需要;很多文化產品具有不能批次生產的唯一性和獨特性,因此有其不可替代性,不像科技產品那樣必須經常更新換代。儘管“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三五年”,不論後來同類的文化產品如何豐富多樣甚至優越,早先的“這一個”永遠是“這一個”是後代人永遠不可超越的。所以,很多文化產品的價值不僅有超越時空的廣泛認同和保值性,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會越來越增值。

所以,我多次在不同場合宣傳這種觀點:鄧小平說,“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那麼我們就應該想想什麼是“第二生產力”,透過我參與文化產業創辦經營西部影城的實踐經驗,我深刻地體會到:文化是第二生產力!

三、文化產品之所以冠以“文化”,就是因為它能集中反映那個國家、那個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時代要求、集體意識和科技發展水平,這些構成一種人的生存狀態。這種生存狀態又只能透過有創新能力的人的心靈將其表現出來,所以優秀的文化產品都具有獨創性。除了某些特殊的文化產品,一般的文化產品是排斥集體性的;

四、因此,文化產品有著非常深刻的個人印記,幾乎每一件文化產品都與創作或策劃它的人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創作或策劃它的人的個人素養、氣質、風格、格調、屬於他個人的創作方式等等,會形成一種創作者策劃者的個人魅力,最後成為他被社會所承認的個人品牌,僅僅他的名字和形象就會產生價值,其價值進入市場就會形成高低不等的價格,這就特別突出了智慧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文化產業中最主要的生產要素是生產者策劃者個人。這是一種完全個人化、人性化的產業,是一種“資金投入少,腦筋投入多”的產業,所以,文化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又不同於科技專利類的智慧財產權那樣可以在產前被量化。文化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的評估更為複雜。

總之,文化產業的產品在本質上屬於個人創作或創意。產品的生產過程就是創作者策劃者的心智活動過程;文化產品是一種個人產品。因此,發展文化產業不僅僅要以民間經營為主,在民間經營中還應強調創作者、策劃者的個人所有權。具體說,在各種生產要素構成的文化產業的經濟實體中,如果是以股份制形式設立的,那麼,創作者、策劃者就應該佔有能讓他們擁有主導地位的股權。只有這樣,才能完全發揮個人的創造性和創新能力,解放文化產業的生產力。

中國文化產業概談(5)

可以設想,這種產業如果由政府經營,不但又會陷入其他部類的國營企業的通病,並且難以發揮產業主體——創作者、策劃者個人的智慧及創新能力。

中共十六大以後,原來由政府管理的文化部門及文化事業單位進行了股份制改造,以“公司”或“集團”的名義走向市場。同時,在影視娛樂、圖書發行、新聞出版、網路傳媒、軟體開發、文物旅遊等等行業中已有許多民營經濟進入,我國的文化產業開始煥發了生機。在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矛盾也隨之逐漸暴露出來,這是很自然的,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這些問題和矛盾已有媒體陸續報道,如文化市場的准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社會資源的配置、政策法規的缺失等等。

這裡,我只想就個人的經驗和觀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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