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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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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轉型期畸形的愛情選擇的雙重標準。參加討論的讀者陳兆疇、梁國常、張澤熙、陳兆畦認為:“愛情是有條件的,這話我們承認。白痴瘋癲的女子絕不會使人戀愛,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但是我們要請教張先生的是: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為愛情的條件,狀貌,財產,名譽,也可算得愛情的條件嗎?”“女子在未訂婚或未結婚以前,慎重其事,嚴格擇人,這種態度自然是極應佩服的。但如果既與人訂婚或結婚,而其後只因遇著了條件更合適的人,於是不管自己的夫婿有罪無罪,有人格無人格,對待自己的感情如何,隨隨便便地便把愛情遷更,這種女子難道配受人的原諒嗎?這種行為難道還算得正當嗎?”世良則指出:“我對於競生君的‘愛情的定則’的適用,要加一點限制,就是:‘愛情的定則,多半適用於未定婚約之前。’”同時,他又特別說明,並非訂了婚約就不能適應愛情定則,只有在虐待、失德、犯罪、酗酒等情況發生時才能改約,這樣的愛情變遷才是合情合理的,“因為愛是相互的關係”。鍾冠英認為“張先生所舉的定則,只能適用於未定婚以前,不能適用於已訂婚或已結婚以後”。他指責張先生“至身為最高學府的教授,又自信為一個極式的社交大家如張先生,獨不能明白瞭解‘自由’兩字的真義。且更穿鑿附會,以煽惑青年男女。我實在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為社交前途哭!”彭拔勳認為“至於愛情因比較而有所變遷的話,我也極端贊成,不過只限於戀愛未成婚約未立之前。迨愛情確定以後,如果對方沒有人格墮落性質變化瘋狂死亡等等事實發生,不會因此比較而變遷的”。子略承認愛情是有條件的、可比較的,但需在確定關係之前,而一旦確定了就不應發生變遷。他舉例說:“如知事的太太可以再嫁道尹,既當了道尹太太之後,又可以嫁給省長,既當了……可以嫁給……這是張君以沈君不及譚君,是以陳嫁給譚,就是這個例的意思。依這樣看,則陳女士不知何日才能嫁妥一個丈夫!譚比沈,我承認譚當然比沈的才能、地位要高一點。因為譚撒屎都要比沈多撒幾大桶。”講到後邊,就語頗粗鄙了。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三、愛情定則(8)

一些反對者不僅對愛情四定則作學理分析,還對譚陳事件進行嚴厲批判。張畏民認為:“譚陳的知識、年齡、情形……不相當,他們絕對談不到愛情(狹義的),這是不用說的;就是以譚君處大學教授的地位,喪妻未久,同一個與他人已有婚姻的女子去結婚,不能不受言論的制裁,張君偏要為一二人之私,破壞質樸的風俗,還要說什麼‘愛情定則’,真正可嘆。”丁勒生說:“本來,只須考查她(陳淑君)和譚是否是純正感情的結合,其他道德或不道德,強姦或不強姦,年齡大小,續婚久暫,都是毫無關係的。”他指責張競生多事,開啟了窗子說亮話,陷譚陳於尷尬境地;忠告譚熙鴻,陳小姐之所以棄沈就譚,只因為你是大學教授罷了,要預防陳小姐故伎重演:防備點兒做朱買臣,唱馬前潑水吧;最後提醒女同胞,對於陳女士,應有相當的表示,因她以自己的身體,為地位的交換品,與娼妓以自己的身體,交換金錢,同為汙辱女界人格的事。這樣的女子,還能原諒她,讚許她嗎!講得十分刻薄。馮士造則認為表面上張競生為陳淑君伸張正義,實際上反害了她:“張君多事,偏說陳女士是受條件的支配才變遷她的愛情。譚君的條件固屬比沈君完備,但譚君是否現世第一條件完備的人?這句話誰也不敢斷定,既不能定,那陳女士若遇著比較譚君條件更完備的人,又將如何?張君這簡直是對於陳女士的人格,下無情的總攻擊,張君又何苦來!”

“社會的訕笑,本不算什麼,得張一說,反給說壞了,張君的真意,我不知道,有人說他得譚君的暗示;我獨說他是替沈君出氣。不然,他為什麼用這樣明褒暗貶的法子來侮辱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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