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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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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更正一下,記過通知上關於本人“毆打”城管這一用詞是不當的。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毆打是一種因矛盾發展到極點,以造成對方傷害為目的而採用的拳打腳踢或棍棒相加的一種主觀暴力行為。在整個與城管的衝突當中,本人並沒有過激行為,更談不上踢打或者棍棒相加。也正是如此,派出所才沒有做出治安處罰。不知通知所謂的“毆打”從何而來?是否做過調查論證。具本人調查瞭解,學校並沒有任何人與當天參與的同學接觸調查。如此關乎一個學生清白的嚴肅事件,不知學校相關人員是報著什麼樣的態度加以處置的。

先人教育我們讀書人應當“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國家的大事要問,平常百姓的事更應當問。古代的綠林好漢遇到不平之事尚可以拔刀相助,更何況作為今天的大學生,面對城管的暴力行為,難道可以袖手旁觀,置之不理麼?我相信每一位學生不會,老師不會,教導主任更不會,遇到恃強凌弱者,自然是要站出來說句話的。然而站出來會怎麼樣?那就是要記過,要受罰,要你揹負一生的汙點。這是我們教育所倡導的精神價值麼?只苟安現世,唯諾權勢。敢問這樣的學校能夠培養出什麼樣的社會棟樑來?

對於城管執法的問題。我有個人的看法。一對生活沒什麼依靠的母女,只是在街邊擺個小攤子,維持生計,為什麼會遭到如此對待?每個合法公民都應當有生存權,這是一項最為基本的權利,卻被城市的所謂執法者剝奪了。城市管理所遵循的邏輯是什麼?難道就是對於貧弱者,如果不能掩蓋就只好消除,以獲得城市的潔淨與完美?將以販賣貨物為生的貧弱者消除乾淨,來提高這座城市的面貌?殊不知一個人的面貌再美,並不能決定他是個好人,決定他具有多高的素養和品質。一個座城市亦如此。以犧牲貧弱者生存權換取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只能是一廂情願,而一意孤行,勢必適得其反。

再者。執法者的執法受不受約束和規範?一個城管執法人員,竟然可以明目張膽的拉、砸、搶、毀他人財物,可以動手傷人而無所顧忌。難道這些也是法律所賦予的麼?執法者所面對的,是這個社會中最為弱勢的一個群體。對於這樣的一些執法行為,是不是應當有一個明確的行為界限?任何對法律給予權利的濫用,都是對法律的褻瀆。不管是誰!

權利是人民給的,對於權利使用是否得當,人民有監督檢查的權利。畢竟這些權利反過來還是施加到人民自己頭上,使用的不當,倒黴的是我們自己。所以必須給權利加一個緊箍咒。如果不聽話了,且可以念一念,而不至於傷及無辜。

當然,人民把權利交出去,也是可以收回的。收不回來,那就重新換一片天!

女孩唸完了說:“這個是你寫的麼?真不像!”

路平說:“哪裡不像?”

女孩說:“文筆啊。比文學院那些人寫得實在多了,不過最後這句話,是不是有些過了?”

路平說:“過了麼?實話啊!”

女孩說:“話是這個話,但是說出來,就不大好了。”

路平“哦”了一下,起身要走。

女孩說:“等我們主編來了,我讓她看一看,要不你留個電話吧!”

路平說:“留個電話做什麼?”

女孩說:“說不定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呢!留一個吧,方便聯絡!”

路平留了電話。要找李棟喝酒去。結果李棟宿舍的同學說李棟到網咖打遊戲了,不在。路平一個人有些失落,決定到圖書館看書去。

晚上從自習室回來,上鋪的兄弟說有電話找,桌子上有個字條,上面是留的電話,讓直接打過去。路平問:“誰呀?沒說叫什麼名字?”上鋪的兄弟說:“我忘了問了,就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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