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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許多。吾人之指明此事,實至關重要。
無疑,經濟計劃之施行,必須審慎區別各種不同人物之特別需要,並且容許某些人可以從事他人所不願為之事。(例如,賣臭豆腐——譯者)施行計劃經濟時,如須制定法規,規定富人應如何,而且何種人物方可從事何業,則形成階層統治。階層統治乃“進步社會運動”之反面。所謂“進步社會運動”,用亨利?梅茵爵士(Sir Henry Maine)底名言說,就是:“至此,從階級社會遞變到契約社會”。的確,法治之事,較之藉契約而統治,更與階級統治相反。依形式的法律統治之意義言之,在法治之下,不容許特殊人物擁有特殊權利。這樣,就保住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一大原則。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乃專斷統治之反面。(在專斷統治之下,一人之權力常大於全體之和。——譯者)
吾人須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政府精心策劃以使不同的人得到實質的平等,這兩件事是互相沖突的。任何以直接分配“正義”為理想目標之政策必至引起法治之毀滅。(亦天下大亂之一源——譯者)如有政府想為不同的人制造“公平”,必至弄得大家都不公平。(一針見血之言,足為好事者戒。若要天下太平,必須請老子出山,治國者熟讀道德經。——譯者)我們不能否認,在法治之下,可能產生經濟上的不平等。然而,法治之造成經濟的不平等,並非有意以一特殊的方法為特殊人物獲致利益,也並非有計劃地使另一部分人陷於貧困。(在極權統治之下,那抽象而不可及的“國家”及其實際的掌握者變成實際的財主,餘眾悉變成赤貧。——譯者)社會主義者和納粹往往反對“純粹”形式的正義。他們常常反對那對於特殊份子無利的法律。因而,他們反對司法獨立。同時,他們支援自由權利學派(Freirechtsschule)這類的一切運動。這類的運動根本是破壞法治的。凡此等等行徑,皆為社會主義者和納粹底特徵。
有人甚至於說,欲求法治行之有效,則較為重要之事,厥惟建立法規,且行之毫無例外。在一般情形之下,法律如系普遍執行,則法律之內容何如,確乎無關重要。吾人駕駛汽車時,規定靠左走或靠右走,都無關重要,只要大家一律就行了。在法治之下,重要之事,乃法律可使吾人正確預見別人底行動為何。欲能如此,必須法規對於同類之一切情形都可應用。即使在特殊事例中,吾人感覺某種法規有失公正,亦須一律執行,然後徐圖改正。
吾人須知,法律上形式的公正,與法律前形式的平等,這二者是有著衝突的。有些人對於“特權”概念及其後果為何,普遍發生誤解。利用特權之最重要的事例,就是將特權用到財產範圍裡。在過去,土地財產權掌握於貴族份子之手。現在,某些人經官方許可保有製造某些貨品之專利權,或者保有出售某些貨品之專利權。無疑,這都是特權。但是,如果所有的人在同樣的法規下都可能獲得財產,而在實際上只有某些人得到財產,我們因此便說這一部分人享有“特權”,那末我們便是濫用“特權”這一名詞。(這是語意學的解析之一例。許許多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共產黨徒,窮年累月將個人由此獲得之私有財產宣傳做“特權”,有意或無意誇大社會財富分配之不平。這便是“特權”一詞之濫用。今經海耶克教授指出,此種毛病立顯。在政治學,以及經濟學之非科學的部分裡,這類毛病簡直不勝列舉。至於表現“歷史文化”所用語言,及此類巨大名詞(big terms)所犯語意的毛病,更觸目皆是。凡不能自拔於語言文字所形成之魔陣者,鮮有不思想迷亂者。思想迷亂,與思想高深,是不可混為一談的。欲救此類弊病,必先自語意學始。——譯者)
有些人以為自由制度特徵之一,乃政府一事不作。這一類底人常強調“放任主義”。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