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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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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堅持覺性未曾對她用過迷藥,她之委身於覺性是兩情相悅。

官府的判決是,所有嫌犯(包括那些張貼傳單者)都不是真正的剪辮妖黨(手裡握著這樣有價值的證據,本來應該是很容易討好焦慮的弘曆,讓他感到滿意的!)。和尚覺性按“和姦有夫之婦”律,“杖一百徒三年”(他的罪行因妄供別人授其進藥而加重——雖然是因畏刑而妄供)。陳氏被判枷號一個月,但允許折贖。本夫劉三元有權決定陳氏的去留。覺性的同伴均無罪釋放。

到了10月2日,失望的弘曆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叫魂案犯遍佈各地,但是躍黨的核心卻不斷地從一省轉移到另一省。他們從江蘇北移到山東、直隸和熱河以後,現在看來顯然正西行到山西、陝西和長江中游地區。他們的蹤跡從一省消失後,又從另一省冒出來。不僅如此,現在已很明顯,這些妖黨還妄圖透過恐嚇民眾自割髮辮來挑起一場剃髮的政治危機。弘曆之所以確信這一點,是因為一旦官府正式釋出禁令,人們自割髮辮以防範剪辮妖木的做法實際上就停止了。這表明,防範剪辮妖術的做法“本自無稽”(即在民間信仰中原來並不存在這樣說法),“必系奸徒造作邪說,誘惑愚民”。迄今為止抓獲的案犯都是些小嘍羅,一定還有預謀反叛的角色躲在後面,他們的目的則在於“破壞國家定製”(即剃髮制度)以逞其逆謀。

三天後,弘曆又在給各省督撫的一份不同尋常的上諭中從新的角度進一步發揮了這些誅心的論斷,強調妖黨可能企圖透過挑起百姓對官府的仇恨,來發動一場大叛亂。地方官府的嚴厲措施則會引起百姓的警恐,“或致激而生變”。而奸黨則可以作壁上觀,坐收漁翁之利。雖然不能因為害怕激怒民眾而停止清剿,但各省官員應“毋縱毋苛”,既確保無辜者不受傷害;又不讓罪犯逃脫。對各省圍捕的和尚和乞丐則應審慎處理。在初審案犯時,應力求不帶偏見。審判官既“不可輕事刑求”,亦“不得濫行鎖禁”。如果“確有可疑情狀”,自當動用一切手段進行審訊。否則,就應開釋案犯。看來,弘曆在這裡為確定案子的“可能緣由”,定下了一個原則,審案的過程分兩個階段,在對案子的早期調查中,不應對案犯使用刑罰和長時間監禁。不過,應有的謹慎並不意味著放鬆對正犯首惡的追緝。這些人一定還在江南,其人“非系奸僧肆惡。即屬讀書失志之人,其心甚險,而其違甚秘”。對這些奸黨“務須嚴密偵尋”,不僅對太湖一帶的傳統匪巢,而且對“幽僻村居、荒廢庵宇”均應徹底搜查。至於在這樣一場兇猛全面的清剿中如何才能避免傷及無辜,弘曆把這個問題留給他的各省官員去傷腦筋了。

一個冥頑不化的嫌犯

下面這個關於大術師明遠的案子很快就會使我們看到,弘曆這些自相矛盾的指示對各省督撫們來說是多麼難以貫徹。按照我們已在第四章中看到過的明遠九徒韓沛顯的供詞,明遠本應在海州三教寺等待替他割辮的門徒,但迄今為止他一直在同官府捉迷藏。在浙江,巡撫永德的手下把全省的寺廟都篦了一遍,終於找到一個法名明遠的和尚,並迅速將他解往承德審問。但是,真正的明遠好像直到10月9日才在安徽的臺肥附近被抓獲。在當地一個小廟有個叫玉明,但法名又叫明遠的和尚因剪辮而被拿獲。從他的身上搜出了一個木偶,一塊寫有符咒的布,兩枚可疑的術戳,一個奇怪的招牌和一把剪刀。但他身上並無髮辮。明遠告訴審判官,他依靠化緣和看病(正如韓沛顯供詞所說)為生07月26日,他攜一毛驢馱載行李出外化緣,走到離所住寺廟西北一百六十餘里處壽州附近的一個村莊,他停下來在一口井邊喝水。因為沒有水桶無法打水,他便走向一村屋,那兒有三個小孩在門口玩耍。他同他們借水桶,但沒有人理他,他隨手拍了下一個小孩的頭,忍渴趕路。走不出二三里,他被幾個村民逮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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