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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頁(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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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的心情似乎不那麼緊張了,聲音中也帶出了自信,&ldo;在公訴方的證明鏈條中,從供銷社買呋喃丹是一個重要環節。但是,公訴人說那個去供銷社買呋喃丹的是個青年女子。那麼這個女子究竟是什麼人?她與被告人趙夢龍是什麼關係?這些問題,公訴方都沒有證明。公訴方的證明鏈條在這裡出現了空缺。&rdo;

宋佳輕輕咳嗽了兩聲,不知是在清理嗓子還是在清理思路,&ldo;公訴人說,被告人趙夢龍在供銷社打聽了農藥之後,在街上找來一位姑娘,替他買了呋喃丹。這很難讓人相信。首先,這只是公訴人的推測,沒有證據。其次,一個男子在大街上請一位素不相識的姑娘去替他買農藥,這真是大膽的假設。我想請兩位女法官考慮一下,假如一個素不相識的男人請你去替他買農藥,你會答應嗎?&rdo;

兩位女法官看著宋佳,沒有說話,但是她們臉上的表情似乎對律師的觀點表示了贊同。

宋佳把稿紙放在桌子上,看來她已完全進入角色了,&ldo;公訴人說,他們有供銷社女售貨員的證言,而且女售貨員還在辨認中認定趙夢龍就是那天下午先去供銷社打聽農藥的男子。我認為,這個辨認結論是很不可靠的。首先,證人韓茶花剛才承認,偵查人員曾經帶她到五雲仙賓館對趙夢龍等人進行辨認,但她當時並沒有認出趙夢龍。公訴方提供的辨認結論是在被告人被拘留之後,是第二次辨認的結果。我請各位法官注意,人的記憶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清晰呢,還是越來越模糊呢?當然是越來越模糊。那麼,證人在第一次辨認時沒有認出趙夢龍,卻在第二次辨認中認出了趙夢龍。難道說那個證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越來越清晰嗎?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的記憶規律。其次,辨認不具有可重複性。重複進行的辨認結果是不可靠的。在重複辨認中,證人在第一次辨認過程中對嫌疑人的感知會干擾原來的記憶,所以第二次辨認所依據的可能就不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印象,而是在第一次辨認時形成的印象。換句話說,證人韓茶花在刑警隊辨認時所依據的印象不是她在供銷社裡看到的那個男人,而是她在五雲仙賓館看到的趙夢龍。請問,這樣的辨認結果可靠嗎?&rdo;

宋佳看了一眼趙夢龍,又轉身對法官們說:&ldo;公訴方的這個辨認證據還有一個重要的缺陷,那就是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沒有遵守混雜辨認的規則。我查閱了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辨認程式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9章第9節明確規定,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物件中;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剛才證人韓茶花說,她在刑警隊進行辨認時,辨認物件只有趙夢龍一個人。這顯然違反了混雜辨認規則。嚴格地說,這應該屬於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在審判中採納。不過,我也注意到了,公安部的上述規定是今年5月14日頒行的,而本案的辨認是在5月13日進行的。這可真是個巧合。5月13日的辨認還應該適用公安部1984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而該規定沒有明確要求混雜辨認。因此,我們不能說本案的辨認違反了法律規定。不過,混雜辨認規則符合辨認的原理,是辨認結論可靠性的保障。&rdo;

宋佳喘了一大口氣,才繼續說:&ldo;我們知道,辨認是一種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的認識活動。在辨認人對辨認物件的記憶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如果有人以某種方式進行暗示的話,辨認人就很容易接受暗示的影響。辨認物件只有一個人,這本身就是一種暗示。這等於在告訴證人,這個人就是警察抓住的罪犯,你認吧。所以,沒有混雜物件的辨認結論是不可靠的,法庭不應該採信。&rdo;

法庭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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