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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錢法混亂國用難(三)(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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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載坖其實很清楚,私鑄銅錢在哪朝哪代都是不可避免,雖然在大明,對於私鑄制錢,大明律有明文規定:“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同罪。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大明對於私鑄銅錢處以重刑,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對私鑄的法律條文似乎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且不禁私錢流通。儘管不少官吏多次上疏,要求禁止私錢,但是皇帝對此都置之不理。

朝廷屢申禁令,要求嚴禁私錢,京師和四方私鑄盛行私鑄利潤豐厚,達到一二倍。盜鑄原因也在於此。故此朝臣奏請朝廷張榜頒佈敕令禁約盜鑄行為,主犯應予以發配充軍,以警盜鑄者。情節輕者,則酌情論罰,許以贖罪懲處。

實際上朝廷對於私鑄的行為比之大明律已經減輕了處罰,這種處罰根本不足以震懾這幫私鑄制錢的人。這些私錢的泛濫,嚴重影響了官錢的流通。

對私鑄問題始終未能拿出有效的處置措施,甚至某些時候 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弘治初年以恐懼私鑄而一再推遲至弘治十六年才鑄造弘治通寶。同時頒佈嚴禁鑄詔令,但是不二三日即濫使如故。至弘治十八年民間私鑄盛行直接導致本朝通寶乃不得行。謝遷等大臣尖銳指出:“私錢不禁則 官錢決不能行”。

隨著私鑄的盛行,大明甚至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原禮部侍郎陸深說其少時所見民間皆用宋錢,雜以金元錢,謂之好錢。偶用唐代開元錢。反謂明代國家新鑄制錢為低錢,二文摺合好錢一文行用。至弘治末年,各類古舊好錢也不用了,市面上流通的盡是低錢,謂之倒好。

楊廷和也說:“正德七年,京師市易用夾銅錫錢,極薄小,以二折一,謂之倒好。”太監張永奏請禁止之,只許用好錢,規定每銀一兩市錢七百文。結果出現射利之民,競收舊錢藏之,專用新錢。

朝廷規定的銀錢比價根本沒有任何意義。現在的問題是朝廷鑄再多的錢,都無法用於流通,獲取錢息,嘉靖以來新鑄的百十萬貫制錢,都躺在內庫裡吃灰呢。所以這次朱載坖索要宗祿,嘉靖乾脆就把這些制錢按照官價折銀給了朱載坖,不得不說,嘉靖對朱載坖真是父愛如山體滑坡,有種你拿去給在京的官吏發工資嘛。

李春芳就在東南,對於南方私鑄制錢的事情是十分了解的,私鑄的原因很多,它的出現與貨幣本身屬性、貨幣供給以及官鑄銅錢的優劣有關。私鑄出現的首要原因是銅錢作為輔幣,它的幣麵價值高於它作為金屬本身的實際價值,是不足值的貨幣,其價值由錢幣的個數決定。一般來說,銅錢鑄造本身會帶來豐厚的鑄息,即單位重量的銅錢的面值與其金屬價值、鑄造費用的差額。民多好利,遂鋌而走險盜鑄取利。

有明一代,總體來說銅錢的鑄造數量不多, 而且有相當一部分貯存在國庫中,退出流通領域,因此只靠官鑄錢, 是不足以滿足社會對貨幣的需求的。國家雖有法令禁止銅錢的私鑄, 但卻對私錢的流通採取默許的態度,只要鑄造的銅錢不影響流通都是允許的。市場上流通的本朝制錢很少,相反社會上大量周流的是民間的私鑄錢以及前代的古錢。

對此,李春芳無奈的說道:“惜銅愛工,錢即惡薄,私鑄繁興,欲行錢法而不能行者也!”

其實嘉靖通寶的鑄造在明代官鑄錢中算是不錯的,沿襲元末至正錢的錢制,共分為五等。即小平、折二、折三、折五、折十。如洪武通寶,錢背穿右各有一錢、二錢、三錢、五錢和一兩等記重文字。嘉靖二十 三年,戶部按五等錢式鑄“嘉靖通寶”各三萬枚,這次撥給朱載坖的就應該是這批錢中的一部分。

朱載坖令人取來部分銅錢,與諸位講官們一起看,工部和戶部鑄造的這批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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