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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章 追查鬼子戰犯(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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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如何對待這些已經放下武器的鬼子兵,是一件必須慎重的事情。

劉子龍一開始一直態度模稜兩可,似乎對於被俘的敵人,都要繼續採取寬大的措施。目的就是能夠讓對方順利投降,穩住他們。

隨著時間的推移,被解除了武裝的鬼子也逐漸失去了鬥志,而且被劉子龍分散關押後,也難以成規模的組織起來後,劉子龍終於露出了獠牙。

參考了國際法相關條例,又結合了神龍國的實際情況,公佈了《戰犯審判條例》,尤其是參考了聯合國規定的34項罪行,規定了符合戰犯身份的罪行標準:

1、有計劃之屠殺、謀殺或其他恐怖行為。

2. 將人質處死。

3. 惡意餓死非軍人。

4. 強姦。

5. 擄掠兒童。

6. 施行集體刑罰。

7. 故意轟炸不設防地區。

8. 未發警告 ,且不顧乘客與船員之安全而擊毀商船或客船。

9. 擊毀漁船或救濟船。

10. 故意轟炸醫院。

11. 攻擊或擊毀醫院船。

12. 使用毒氣或散佈毒菌。

13. 使用非人道之武器。

14. 釋出盡殺傷無赦之命令。

15. 在飲水或食物中置毒。

16. 對非軍人施以酷刑。

17. 誘拐婦女,強迫為娼。

18. 放逐非軍人。

19. 拘留非軍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

20. 強迫非軍人從事有關敵人軍事行動之工作。

21. 軍事佔領期間有僭奪主權之行為。

22. 強迫佔領區之居民服兵役。

23. 企圖奴化佔領區居民或剝奪其固有之國民地位權利。

24. 搶劫。

25. 勒索非法或過度之捐款與徵用。

26. 貶抑貨幣價值或發行偽鈔。

27. 肆意破壞財產。

28. 違反其他有關紅十字會之規則。

29. 虐待俘虜或受傷人員。

30. 徵用俘虜從事不合規定之工作。

31. 濫用休戰旗。

32. 濫用集體拘捕。

33. 沒收財產。

34. 毀壞宗教、慈善、教育、歷史建築物及紀念物。

35. 惡意侮辱。

36. 強佔或勒索財物。

37. 奪取歷史藝術或其他文化珍品。

38. 其他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之行為,或超過軍事上必要程度之殘暴,或破壞行為,或強迫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合法權利。

從引進參照國際法設立的34條罪行到自主修訂的38條罪行,體現了神龍國法律界的一個突破。在確認罪行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腳盆雞侵略我國的事實,特別針對鬼子對神龍國人民的大屠殺、 虐待、掠奪歷史文物等罪行,設立相應條款。對後來的審判工作,起到了指導作用。

這個審判條例制定之後,大規模的調查與舉報工作正式開始。

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劉子龍讓財政部門撥下專款,指示相關工作人員要不辭辛苦、要用細緻的工作要去調查、去鼓勵被害群眾檢舉,務必要認真追查鬼子的每一條罪行,勿使任何一個罪犯落網。

同時,劉子龍特別指出,各地駐軍要嚴防鬼子戰俘暴動,如遇到這種情況,予以堅決鎮壓。並且事先將留用的技術人員,包括細菌戰相關專家等都秘密集中、轉移向內地地區,徹底隔斷他們與原有部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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