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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能說服乎(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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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來自基層的工作人員,因涉案於今年8月,向貴單位遞交了申請。知道領導您夙夜在公,仍致信打擾,請海涵!

2008年6月,行賄人將一紙袋放到我車車輛的後備箱,起初以為是一般生活禮品,故當場未執意拒絕。待回到寢室後開啟,方才知道有煙、有酒、有12萬現金。知道這些情況後,我頓時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於是一直在尋思著如何將財物退回。

大家知道,基層工作事務多而忙。尤其是在2008年,因整個江州省有迎國檢的工作,就顯得更忙。

因為有忙不完的工作,因為有我自身的拖延,也因為有行賄人的難約和刻意躲閃,導致我直到2008年9月才將財物退回。之後,我有於2009年5月,主動向領導彙報過“去年,本人有被動收過財物,然後已主動悉數退回過”這個情況;我有分別於2009年6月、8月、12月,主動向調查組如實彙報“去年,本人有被動收過財物,然後早已主動悉數退回過的具體情況”,並陳述過自己沒有將行賄人財物佔為己有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和謀得利益的事實,自己不具備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工作中,我雖然沒有接受過全日制法律教育,但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我有刻苦學習各門法律知識並於早年順利透過了法考的經歷。在法律的認知世界裡,本來,只要有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賄賂的犯罪故意,便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去認定其不構成受賄罪。

然而,之前的辦案部門均因為我三個月時間才將財物退還,而認定我沒有及時退還財物,進而客觀歸罪。

沒有及時?何為“及時”?對此,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根據刑法泰斗張**教授意見“收受他人財物雖未及時退還,但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成立犯罪。”又焉需惶議沒有及時、何為及時呢?

2008年3月,在執法過程中,有另案違法者向我送香菸(雖然我在特殊情況下收了,但我已於當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而又悉數退回給了他),同年5月,有關部門就此事對我有過信訪調查。同年6月,本案行賄人才向我送錢財。所以,此案非彼案,且案件性質完全不同,後果也顯然不一樣。但令人費解的是,辦案部門均認定我退還本案錢財的目的是為了規避調查,而非主動行為,且直接忽視了“上一年,我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領導不知情、辦案部門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如此認定,豈不有倒果為因,與通行的哲學觀點相悖?

中國大唐詩仙李白有詩云: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而時下,法學界,特別是刑法學界泰斗陳**教授將冤假錯案分為“假案”和“錯案”,坦言糾正“假案”難,糾正“錯案”更是難上加難。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錯案,一起因對“及時”進行了機械解讀、忽視“上一年,我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市高官不知情、調查組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而引起的錯案。

我是偏遠山區長大的孩子,雖時過境遷,但步入中年的我,現今猶記得面對少時求學路上的經常性的食不果腹,我都未曾抹過眼淚;也記得在後來的每一個工作崗位上,任憑工作有多苦、有多累,我也未曾有過一句怨言。然而,本案的發生,卻讓我苦不堪言;本案目前的認定,卻讓我百思而不得其解。人言,理直而後氣能壯,法律的價值和威嚴,既是在於它能守護好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更是在於它能自圓其說了有法有據的去說服每一個當事人。

為此,懇請您可以抽出寶貴的時間,去調取本案卷宗,特別是去調看當時庭審的同步錄音錄影光碟和直播網的回放!然後,鄙人定相信以您的專業眼光,去結合有關特別法的相關具體規定,能對本案作出客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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